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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清奈地區台灣商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印度清奈地區台灣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譯名為:TAIW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ENNAI

              英文簡稱為:TCCC


第二條:本會為非營利之地區性民間社團組織。

 

第三條:本會會微為: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在會員大會通過之指定辦公會址。

第二章:宗旨

第五條:本會宗旨如下:

             1. 加強清奈地區台商間之連繫、互助與合作交流。

             2. 提供台商各種工商財經稅務法令及醫療、子女就學、簽證等資訊服務。

             3. 促進與當地政府及社會文化之交流,加強與當地世界各國商會之連繫。

             4. 提供與世界台商間的工商財經資訊連繫,及加強促進與國際資訊接軌。

             5. 支持台灣政府政策之推動及加強與當地各工商團之交流,以促進國民外交。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為印度清奈地區之台商或該地區認同台灣之公司行號及個人。

第四章:組織與權責

第七條:本會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第八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 議決會員之提案。

             2. 議決理事會之會務發展計劃。

             3. 修改章程。


第九條:本會設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設理事5人及候補理事2人,由全體會員採投票方式選舉出,理事及候補理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1次,理事出缺時由候補理事遞補至該任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條:本會理事候選人必須為台灣企業資格會員代表,且具有下列任一資格之一:

             1. 在台灣出生者。

             2. 曾擁有台灣國籍者。

             3. 在印度設有台灣公司者。

             4. 取得印度工作簽證者。


第十一條:理事會之職權:

                1. 行使會長之選舉權及罷免權。

                2. 提案及議決提案。

                3. 議決會長之會務發展企劃案。

                4. 行使會長所提之秘書長、財務長及各委員會主任員之人事同意權。

                5. 議決收支預算案。


第十二條:本會設監事會,為本會最高監督機構,設監事3人及候補監事1人,由全體會員採投票方式選舉出,監事及候補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1次,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監事遞補至該任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三條:監事會之職責:

                1. 監督本會各項會務執行事宜。

                2. 審核本會各項財務收支及各類會計報表。


第十四條:本會聘秘書長1人、財務長1人、協助會長處理例行會務,對會長負責,以上各職均由會長敦聘,經理事會同意後,得聘為本會秘書長、財務長,任期2年。


第十五條:本會監事得列席理事會議,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


第十六條:監事會需於每年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就理事會之會務執行及財務等事宜,提出口頭及書面報告。


第十七條:名譽會長:卸任會長經理事會同意後,得聘為本會名譽會長,任期2年與新任會長同進退。


第十八條:諮詢委員:為本會榮譽職,凡卸任理事、監事、秘書長、財務長得聘為諮詢委員,任期2年與會長同進退。


第十九條:榮譽顧問:為本會榮譽職,凡對本會有傑出表現或實際貢獻者,經理事會同意後得聘為本會榮譽顧問,任期2年與會長同進退。


第二十條: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並為會員大會之當然主席。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長候選人必須在所代表公司待滿3年者,且具有下列任一資格之一:

                   1. 在台灣出生者。

                   2. 曾擁有台灣國籍者。

                   3. 在印度設有台灣公司者。

                   4. 取得印度工作簽證者。


第二十二條:選舉會長:會長由全體理事採投票方式選舉產生之,會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二十三條:授權理事會就功能性之分工,設立各項工作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均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


第二十四條:各工作委員會需訂定辦事細則,其細則須經會長同意並向理事會報備之。


第二十五條:本會新屆理事、監事產生日期,於每屆任期屆滿前30日選舉產生之。


第二十六條:會長、秘書長、財務長、理事、監事之任期,至新舊任會長交接為止。


第二十七條:每屆任期中如理事人員變換調動,台灣企業理事資格將維持。每屆任期中如會長人員變換調動,則需要重選會長人選。

第五章:會議及會務

第二十八條:會員大會&會員餐會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4次。

                   2. 臨時會員大會需經1/3以上會員連署,並提出書面申請後,由會長在30天內召開之。

                   3. 會員餐會每年舉辦2次。企業會員可參與總人數限3人(含本人),個人會員可參與人數 限本人1人。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每年至少需召開4次會議。

                   2. 臨時理事會需經1/3以上理事連署,由會長在30天內召開之。


第三十條:監事會:監事會每年至少需召開4次會議。


第三十一條:理、監事聯席會:視會務之需,理事會與監事會得同時召開聯席會,議決重要提案但監事僅有發言權,無表決權。


第三十二條 :凡因無法出席會員大會者,得立委託書授權被委託人代行其職權,惟被委託人必需具有會員資格。


第三十三條:凡因無法出席理監事會議者,得立委託書授權被委託人代行其職權,惟被委託人必需具有會員資格及只得受理1人之委託,並得以行使理監事之選舉投票權。


第三十四條:本會每年至少舉辦2次以上聯誼活動,如展覽、觀摩、觀光、專題演講、研討 會等,並定期發行會訊。

第六章:經費

第三十五條:

                   1. 本會會員(含會長、理監事)有繳納會費之義務,公司會員每年應繳納30,000盧比,個人會員每年應繳納15,000盧比。會長每年應繳納30,000盧比,各名譽會長每年應繳納15,000盧比,年費收入以充當會務經費之用。

                   2. 繳納會費應於參加當屆年會(會員大會)報到時一次全額繳納、並憑本會出具繳納年費收據行使各項選舉與被選舉之權利,逾期6個月未繳者得終止其會員及理監事資格。

                   3. 下半季入會之會員(下半季期間待議決)應繳年費一半。


第三十六條:本會得接受外界之捐贈或贊助,俾供本會會務之經費。


第三十七條:會員大會及各項專案活動之經費,由理事會及主辦單位負責籌措及審核。


第三十八條:本會收支帳目應隨時由監事查核,並由財務長於每屆會員大會提出報告,供會員查核。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為實踐章程之宗旨,便利會務之推行,理事會得另訂「印度清奈地區台灣商會章程施行細則暨選舉辦法」執行之。

第八章:章程修訂與施行

第四十條:本章程之修訂需經1/3會員連署,或由理事會提出並提交會員大會,經由1/3 以上會員出席且出席人數2/3以上通過後修訂之。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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